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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航油运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2012年度)
发布日期:2012-03-29字号:[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员工双方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和公司工会就劳动安全卫生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所指的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方针、目标;

(二)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三)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作业环境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

(四)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五)安全生产或职业危害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六)劳动安全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定期演练;

(七)特殊设备的使用及管理;

(八)安全及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九)工会(或者员工代表)提出的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需要加以解决的突出问题;

(十)其他。

第三条  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编写各项作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保护措施,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包括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劳动防护用品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减少工伤和职业病危害,保障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第四条  员工严格遵守公司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规章制度,认真执行操作规程,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按照应急救援方案的规定进行应急救援,依法获得安全卫生保障。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加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和培训,保证员工了解国家和行业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熟悉公司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方法、技术和危害防护等基本知识,能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科学合理的应急救援措施。需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员工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公司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

第六条  工会应组织员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并对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司每年安排不少于900万元资金用于劳动安全卫生领域,改善员工劳动条件。

工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公司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对劳动安全卫生项目与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使用。

工会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项目“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公司应认真落实。

第九条  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具体操作按《长航油运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公司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船员,按照国家卫生检验相关规定,进行相关身体检查,卫检合格方可安排上船。公司须对可能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岸员及其他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

第十条  公司对在船员工,应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每月定期向员工发放有毒有害保健津贴,津贴发放按照《长航油运船员薪酬支付办法》等规定予以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时,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员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公司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纠正,并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情况时,有权组织员工撤离危险场所。

第十四条  公司应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因公受伤、致残、死亡的,公司应按国家和地方工伤保险相关条例保障其合法权益和待遇。

第十五条  本合同对公司和员工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项义务。双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30日内,联合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长由何国新担任。双方首席代表应每年2次向对方通报本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监督检查小组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本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

第十八条  本合同作为《集体合同》附件,在《集体合同》签字生效后,送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第十九条  公司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员工公布本合同正式文本,同时送南京市市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第二十条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续订本合同的,应按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修改、送审。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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