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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航油运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2012年度)
发布日期:2012-03-29字号:[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员工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工资集体协商行为,建立工资分配激励机制,保障企业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利益,实现企业发展与员工增收双赢,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按照《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员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要求,经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代表员工)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所称工资,系指公司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给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第三条  公司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每年第四季度,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以下事项:

(一)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分配形式和支付办法;

(二)加班加点工资;

(三)津贴、补贴;

(四)奖金分配办法;

(五)试用期、病假、事假等期间的工资;

(六)工资调整办法;

(七)下岗、待岗、内部退养等情况下的生活费标准、调整办法及支付办法;

(八)其他需要平等协商的内容。

双方协商确定并达成一致的事项,公司要及时告知员工。工会(员工代表)配合公司做好员工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  工资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公司实行综合工资制等多种工资制度。经平等协商,具体的适用范围为:

  (一)综合工资制,适用于船员;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适用于岸基人员;

  (三)年薪制,适用于公司指定岗位人员;

 第五条  根据集团下达的工资总额,公司经与工会(员工方)平等协商,确定2012年度员工工资总额不低于——万元,并根据公司效益的变化适当调整工资总额投入。

第六条  公司每月14日前,(遇节假日、双休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支付员工工资、生活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员工提供一份个人工资清单。

第七条  公司员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员工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下情况的支付标准为:

(一)员工工伤、休假、病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发放标准按《长航油运岸基员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及《长航油运船员薪酬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金额的80%。

(二)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岸基员工工资支付标准按《长航油运岸基员工考勤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员工下岗、待岗期间,公司为其发放的生活费按《长航油运岸基员工待岗管理办法》、《长航油运船员薪酬支付办法》执行。

  第九条  员工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和标准

员工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和标准,按《长航油运岸基员工考勤管理办法(试行)》、《长航油运岸基员工加班工资管理办法》和《长航油运船员薪酬支付办法》的要求执行。

法定休假日(元旦、春节[除夕、初一、初二]、清明节、端午节、国际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安排员工加班的,按照员工本人基本工资标准的300%支付。

加班工资基数按如下方式计算:1)船员以在船基本工资标准为计发加班工资的基数;2)其他地面人员以月度基本工资标准的1/21.75作为计发加班工资日标准的基数;3)加班工资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基数。

第十条  根据政府相关政策,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岸基员工根据《长航油运岸基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试行)》执行。对于船员实行综合工时制,应根据《长航油运船员薪酬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应向员工说明情况,与工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公司超过约定时间仍无法支付工资,双方协商不成的,工会或者员工有权向上级反映。

第十二条  因员工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员工赔偿金额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的,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公司月最低工资标准。

公司扣款前要书面告知员工本人扣款的原因、依据、金额和起止时间。

第三章  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协商双方,享有《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员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范》2.4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十四条  协商双方,须履行《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员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范》2.5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章  合同期限及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2012年元月1日至20121231,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

第十六条  本合同对公司和员工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项义务。双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30天内,联合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长由公司工会主席担任。双方首席代表应每年两次向对方通报本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监督检查小组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平等协商解决。争议处理程序,按《规范》(试行)第六章有关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章  审批生效实行

第十九条  本合同作为《集体合同》附件,在《集体合同》签字生效后,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送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第二十条  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期日起7日内,向全体员工公布,并将正式文本报平等协商代表各一份予以保存。将电子文本报南京市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长航集团工会、长航集团人力资源部门。

第二十一条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续订本合同的,应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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