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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航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集体合同(2012年度)
发布日期:2012-03-29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员工与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公司实际,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公司与公司工会依法就企业员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三条  本合同经全体员工代表讨论修改,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本合同订立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协调双方劳动关系、规范双方行为的准则,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营,认真履行本合同。尊重支持工会工作,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保证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公司、公司工会要定期检查《集体合同》落实执行情况,并通过厂务公开、民主评议、联席会等多种民主管理形式,就员工关注的重大情况向员工进行通报。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六条  依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的协商原则、内容、程序和规则,确定本公司的工资制度、工资分配方式和各种津(补)贴制度,每年协商一次,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  工资(岗位工资)、奖金(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制度的制订、调整应征求工会意见,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在长航集团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范围内,确定公司工资总额,明确工资支付时间和要求。

因经济效益原因需降低员工工资或部分员工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员工工资收入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金额的80%

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均纳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范围。

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九条  公司执行国家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公司船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按《关于防止船员过度疲劳规定》(STCW公约),每年度在船工作原则上不超过240天。

第十条  公司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确因生产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的须与工会和员工协商,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日加班时间一般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延长工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由公司安排同等时间的调休,如不能安排调休,按《长航油运岸基员工加班工资管理办法》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一条  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带薪年休假、女工产假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节假日休息制度,员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四章 社会保险与福利

第十二条  公司及员工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  在经济效益许可的情况下,公司为员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  员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非因工死亡,按《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应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有关《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女工生育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济效益情况,不断改善员工生活福利待遇:

1)继续实施货币化分房政策;

2)根据有关规定为员工交纳住房公积金;

3)依据《长航油运员工伤亡及大病互助互济会管理办法》规定,对特困员工给予补助,对伤亡及大病员工给予救助。

    第十七条  公司在经济效益许可的情况下,继续安排员工疗休养。

第五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国家规定,按不低于员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帮助员工提高文化及专业技术水平。公司每年员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讨论通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  工会应协助公司对员工开展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纪律的教育,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素质。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公司工会协商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协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各类培训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按照国家或相关行业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员工适岗。

第二十二条  严格劳动保护有关规定,落实国际海上劳工公约规定的各项要求,努力改善员工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防止职业病发生。

第二十三条  企业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及其他不安全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依照《企业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处理,工会应参与调查处理。

第七章 女员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国家规定对女员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公司工会应协商签订《长航油运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公司按上述规定,解决女员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所造成的特殊困难。女员工在孕期、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劳动用工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招录员工:

(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办理劳动合同的录用手续;

(二)实行试用期,根据合同期限和有关规定,试用期分别确定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别与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须征求工会意见,如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员工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章 劳动纪律和奖惩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长航油运员工奖惩管理规定(试行)》,如需修改、完善相关规定,应在修改、完善后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行,并按本合同第四十五条约定的公示方式进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于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员工,按《劳动合同法》、《长航油运员工奖惩管理规定(试行)》及公司有关其他规定,视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措施。

对员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公司再做出决定。

公司对员工进行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员工有不服或诉求,工会在听取被处分员工本人的申辩的基础上通过调研,工会认为处分理由不充分的,有权提出异议,公司应充分听取工会的正确意见作出恰当处理。确需开除的员工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章 公司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按《劳动合同法》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四条  工会代表应维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章 公司工会经费的计提

第三十五条  根据《工会法》规定,公司每月按全部员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会员要按月缴纳会费。

第十二章  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自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已修改和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三)本合同期满;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本合同难以履行。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双方的首席代表发生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本合同期满前六个月,经双方协商拟定新的集体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三章  合同的执行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本合同全面执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企业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第四十条  本合同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提交协商代表平等协商后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诸项条款,因一方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无明文规定的,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工会主席代表员工签字,集体合同文本于签字之日起10日内报劳动保障部门、上级工会组织。劳动保障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五条  集体合同生效后,公司应自生效之日起进行公示,公示方式:专题宣传材料、公司内外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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