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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海事局关于明确船舶防污染相关作业监管要求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5-08字号:[ ]

为规范辽宁辖区船舶防污染相关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为准确掌握船舶防污染相关作业动态信息,加强船舶防污染现场监管,船舶或有关作业单位从事下列作业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报告:

(一)在沿海港口进行舷外拷铲、油漆作业或者使用焚烧炉的;

(二)在港区水域内洗舱、清舱、驱气以及排放垃圾、生活污水、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等污染物和压载水的;

(三)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

(四)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五)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

(六)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等污染物接收作业。

二、船舶或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在上述作业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报告,报告的方式包括:通过海事综合服务平台(http://csp.msa.gov.cn)提交作业信息,或通过书面或者传真等方式提交信息,包括:

(一)作业双方船名;

(二)作业单位;

(三)作业起始时间;

(四)作业地点;

(五)作业项目及内容;

(六)联系人及电话。

三、船舶进行下列作业量超过300吨的散装液体货物装卸和过驳作业时应当采取布设围油栏等防污染措施:

(一)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但船舶燃油供应作业除外;

(二)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和过驳作业;

(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作业。

因自然条件等原因,不适合布设围油栏的,应当采取有效替代措施。

船舶进行其他散装液体货物装卸或过驳作业的,船舶与港口经营人或过驳作业经营人可自愿协商是否采取布设围油栏等防污染措施。

上述(一)和(二)款所述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需布设围油栏或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的公告》所附的名录确定。

四、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双方签字确认并留存至少2年。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接收的污染物交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污染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五、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指南的要求从事上述船舶防污染相关作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六、本通告自2021 5 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辽宁海事局关于明确船舶防污染相关作业监管要求的通知》(辽海危防〔20178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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