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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格陵兰岛专属经济区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的行政命令
发布日期:2021-06-05字号:[ ]

丹麦环境与食品部发布了格陵兰专属经济区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的行政命令,该行政命令将于202171日在格陵兰生效。

格陵兰岛专属经济区:指格陵兰领海以外和邻近海域,距当前基线200海里内。在符合国际法的范围内,该行政命令适用于未悬挂丹麦或格陵兰国旗且未用格陵兰岛专属经济区内的商业船舶。

压载水和沉积物处理不适用:a.压载水和沉积物的吸入及排放是在紧急情况下船舶安全锁必须的或拯救人类生命所必须的;b.由于设备损坏的意外排放,且已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c.上述操作为防止或限制船舶污染;d.公海排放压载水或仅在公海吸收的沉积物;e.在同一地点吸收和排放的压载水和沉积物,无其他地区的混合物;

处理要求:

置换:

  1. 可选择更换未经处理的压载水必须确保在港口停靠时使用的每个压载水舱中至少95%的水被更换。如果通过泵送压载水舱进行更换,则必须泵送用于港口停靠的每个压载水舱中至少三倍的水量。

  2. 应至少在海深超过 200 米且距离船舶最近的海岸至少 50 海里处进行,如果船舶航线允许,距最近船舶的海岸至少 200 海里,除非更换发生在指定的更换区域。

    处理

  3. 每种生物少于10种 最小尺寸大于或等于 50 微米的立方米和

  4. 每个活体少于 10 个 毫升,最小尺寸小于 50 微米,最小尺寸大于或等于 10 微米。

  5. 肠道肠球菌,每份小于 100 cfu 100 毫升。

    沉积物

    不得将沉积物排入海中。

申请豁免的条件、压载水处理设备型式认可规定、监督及取样及处罚措施详见谷歌中文版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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