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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拜关于“船上压载水监控”的特殊要求
发布日期:2021-08-25字号:[ ]

通函:EHS-PM-2021

日期:15 Aug.2021

该通函为了提醒船舶严格遵守国际压载水与沉积物管理和控制规定。要求船舶通过压载水及沉积物管理确保减少通过压载水入侵的微生物菌株及种类。

另外,船舶进入迪拜港口及海关、保税区所属水域应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1. 已修订的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管理控制公约;

  2. EHS-港口与海事规定

  3. EHS 港口通函 PM09/2009 PM 05/2017中安全和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4. 在船舶进港前24时递交由船长签名的IMO决议案 A.86820)格式的压载水报告;

  5. 船舶打算排放压载水必须活动符合CPM-P02程序的EHS NOC

    EHS 官员(主管当局)将对排放入港的压载水随机检查、取样并化验。如果发现水样不达标,港口当局有权对船舶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罚款。

    港口当局根据其决定有权拒绝或有条件接收压载水在港排放。

    新规定将会在通函发布之日生效,所以相关方有必要满足描述的相关要求。

     

    注:

  6. PM 05/2017为压载水管理公约生效的通知,及进入迪拜相关水域、在港排放压载水提交压载水报告格式及相关排放要求、随机取样化验等规定。

  7. PM09/2009指船舶进入波斯湾计划排放压载水的压载水时,该压载水必须已在距最近陆地200海里、200米水深完成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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