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7 月 22 日,香港海事处发布通知,对香港旗船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VOCMP)审批权限做出新规定,要求如下:
1. 2021 年 5 月 29 日之前由 CCS 批准的 VOCMP 不必重新批准,继续 有效
2. 从 2021 年 5 月 29 日开始:
(1)对于新造香港旗船,船东/管理公司应将 VOCMP 提交 CCS 核 查,确认满意后将由 CCS 签发符合证明。当香港海事处确认由 CCS 提交的电子版VOCMP 和符合声明符合要求后,将签发批准函,该函件应打印并和VOCMP 一起存放在船上。
(2)对于换旗至香港旗,并转级至 CCS 的营运船,同上。
(3)对于换旗至香港旗,但仍为 CCS 船级的营运船,CCS 将联系香港海事 申请批准函。
(4)对于非换旗、非转级的营运船,当船舶更换船东或更改船名时,由 CCS 验船师直接在原批准的 VOCMP 文件上进行签署,无须向香港海事处进行申请。
(5)若检验完成后,VOCMP 尚未完成批准工作,CCS 将报香港海事处一事一议,并在香港海事处同意的情况下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法定书。
对此,提醒船东从 2021 年 5 月 29 日起执行香港海事处的以上规定。
整理自CCS(2021年)技术通告第42号总第5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