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员工与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公司与公司工会依法就企业员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三条 本合同经全体员工代表讨论修改,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本合同订立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协调双方劳动关系、规范双方行为的准则,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营,认真履行本合同。尊重支持工会工作,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保证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公司、公司工会要定期检查《集体合同》落实执行情况,并通过厂务公开、民主评议、联席会等多种民主管理形式,就员工关注的重大情况向员工进行通报。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六条 依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的协商原则、内容、程序和规则,确定本公司的工资制度、工资分配方式和各种津(补)贴制度,每年协商一次,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 工资(岗位工资)、奖金(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制度的制订、调整应征求工会意见,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在中外运长航集团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范围内,确定公司工资总额,明确工资支付相关要求。
因经济效益原因需降低员工工资或部分员工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员工工资收入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船员工资发放支付按《2006海事劳工公约》要求执行。
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金额的80%。
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均纳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范围。
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九条 公司执行国家规定,岸基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公司船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按《关于防止船员过度疲劳规定》(STCW公约),每年度在船工作原则上不超过240天。
第十条 公司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确因生产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的,须与工会和员工协商,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日加班时间一般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延长工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由公司安排同等时间的调休,如不能安排调休,按《长航油运岸基员工加班工资管理办法》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一条 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带薪年休假、女工产假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节假日休息制度,员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四章 社会保险与福利
第十二条 公司及员工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 在经济效益许可的情况下,公司继续为部分员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 员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按《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应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有关《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女工生育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济效益情况,不断改善员工生活福利待遇:
(1)继续实施货币化分房政策;
(2)根据有关规定为员工交纳住房公积金;
(3)依据《长航油运员工伤亡及大病互助互济会管理办法》规定,对特困员工给予补助,对伤亡及大病员工给予救助;
(4)继续为1998年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缴纳新职工住房补贴。
第十七条 公司在经济效益许可的情况下,继续安排员工疗休养。
第五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国家规定,按不低于员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帮助员工提高文化及专业技术水平。公司每年员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讨论通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 工会应协助公司对员工开展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纪律的教育,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素质。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公司工会协商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合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各类培训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按照国家或相关行业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员工适岗。
第二十二条 严格劳动保护有关规定,落实国际海上劳工公约规定的各项要求,努力改善员工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防止职业病发生。
第二十三条 企业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及其他安全事件,应及时通知工会,依照《企业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处理,工会应参与调查处理。
第七章 女员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国家规定对女员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公司工会应协商签订《长航油运女员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公司按上述规定,解决女员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所造成的特殊困难。女员工在孕期、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劳动用工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招录员工:
(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办理劳动合同的录用手续;
(二)实行试用期,根据合同期限和有关规定,试用期分别确定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别与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须征求工会意见,如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员工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因履行劳
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章 劳动纪律和奖惩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长航油运员工奖惩管理规定(试行)》,如需修改、完善相关规定,应在修改、完善后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行,并按约定的公示方式进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于违反各项规章制度的员工,按《劳动合同法》、《长航油运员工奖惩管理规定(试行)》及公司有关其他规定,视情况分别采取警告、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措施。
对员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公司再做出决定。
公司对员工进行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员工有不服或诉求,工会在听取被处分员工本人的申辩的基础上通过调研,工会认为处分理由不充分的,有权提出异议,公司应充分听取工会的正确意见作出恰当处理。
第十章 公司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四条 工会代表应维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章 公司工会经费的计提
第三十五条 根据《工会法》规定,公司每月按全部员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会员要按月缴纳会费。
第十二章 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第三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已修改和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三)本合同期满;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本合同难以履行。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双方的首席代表发生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本合同期满前六个月,经双方协商拟定新的集体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三章 合同的执行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本合同全面执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企业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第四十条 本合同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提交协商代表平等协商后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诸项条款,因一方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无明文规定的,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工会主席代表员工签字,集体合同文本于签字之日起10日内报劳动保障部门、上级工会组织。劳动保障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五条 集体合同后缀三个附件,即《长航油运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长航油运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长航油运女员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集体合同生效后,附件合同(协议)一并生效。
第四十六条 集体合同生效后,公司应自生效之日起进行公示,公示方式:专题宣传材料、公司内外网站。
附件:1、《长航油运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
2、《长航油运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3、《长航油运女员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
附件1:
长航油运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员工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工资集体协商行为,建立工资分配激励机制,保障企业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利益,实现企业发展与员工增收双赢,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经公司与公司工会(代表员工)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所称工资,系指公司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给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第三条 公司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每年第四季度,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以下事项:
(一)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分配形式和支付办法;
(二)加班加点工资;
(三)津贴、补贴;
(四)奖金分配办法;
(五)试用期、病假、事假等期间的工资;
(六)工资调整办法;
(七)下岗、待岗、内部退养等情况下的生活费标准、调整办法及支付办法;
(八)其他需要平等协商的内容。
双方协商确定并达成一致的事项,公司要及时告知员工。工会(员工代表)配合公司做好员工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 工资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公司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等工资制度。经平等协商,具体的适用范围为:
(一)岗位绩效工资制,适用于岸基人员、船员;
(二)年薪制,适用于公司指定岗位人员;
第五条 根据集团下达的工资总额,公司经与工会(员工方)平等协商确定2014年度员工工资总额,并根据公司效益的变化适当调整工资总额投入。
第六条 每月公司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支付员工工资、生活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员工提供一份个人工资清单。
第七条 公司员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员工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下情况的支付标准为:
(一)员工工伤、休假、病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发放标准按《长航油运岸基员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及《长航油运船员薪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金额的80%。
(二)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岸基员工工资支付标准按《长航油运岸基员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执行,船员工资支付标准按《长航油运船员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三)员工下岗、待岗期间,公司为其发放的生活费按《长航油运岸基员工待岗管理办法》、《长航油运船员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员工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和标准
员工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和标准,按《长航油运岸基员工考勤管理办法(试行)》、《长航油运岸基员工加班工资管理办法》和《长航油运船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法定休假日(元旦、春节[除夕、初一、初二]、清明节、端午节、国际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安排员工加班的,按照员工本人基本工资标准的300%支付。
加班工资基数按如下方式计算:1)船员以在船基本工资标准为计发加班工资的基数;2)其他地面人员以月度基本工资标准的1/21.75作为计发加班工资日标准的基数;3)加班工资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基数。
第十条 根据政府相关政策,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岸基员工根据《长航油运岸基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试行)》执行。船员根据《长航油运船员薪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应向员工说明情况,与工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公司超过约定时间仍无法支付工资,双方协商不成的,工会或者员工有权向上级反映。
第十二条 因员工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员工赔偿金额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的,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公司扣款前要书面告知员工本人扣款的原因、依据、金额和起止时间。
第三章 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协商双方各项权利。
双方协商代表均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赞同权和陈述权。
双方协商代表均有权要求对方提供协商会议所需的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双方协商代表收集相关资料、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活动以及参加相关会议、参加培训学习等活动,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时间,保证其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
协商代表的任期自产生之日起至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期满之日止。协商代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协商代表的任期满之时。除达到退休年龄、本人不愿延长劳动合同期限、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因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与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给予不公正待遇,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不利于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工会、上级工会和职工本人同意。
企业因各种原因裁员时,职工方协商代表有优先保留岗位的权利。
第十四条 协商双方各项义务。
双方协商代表要关心企业发展,认真学习企业管理知识,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行业经济形势以及职工工资分配情况。
双方协商代表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全程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真实反映和代表本方意愿。
在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时,要及时向本方人员告知协商情况并征求建议。
一方协商代表有义务向对方提供本方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双方协商代表要共同定期监督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代表本方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一方协商代表不得将本方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手段干扰工资集体协商。
双方协商代表要带头执行工资集体协商规定的义务,保守在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技术等方面的秘密,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第四章 合同期限及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2014年元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
第十六条 本合同对公司和员工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项义务。双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30天内,联合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长由公司工会主席担任。双方首席代表应每年两次向对方通报本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监督检查小组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平等协商解决。一方协商代表就资集体合同有关内容提出协商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如无异议,应在7日内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和修订后,在7日内报送本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级工会和上级人力资源部门审查备案。签约双方协商解除工资集体合同的,企业在合同解除后7日内,向本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级人力资源部门和上级工会报送解除工资集体合同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章 审批生效实行
第十九条 本合同作为《集体合同》附件,在《集体合同》签字后,送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本合同连同《集体合同》一并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第二十条 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期日起7日内,向全体员工公布,并将正式文本报平等协商代表各一份予以保存。
第二十一条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续订本合同的,应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附件2:
长航油运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员工双方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和公司工会就劳动安全卫生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所指的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方针、目标;
(二)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三)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作业环境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
(四)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五)安全生产或职业危害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
(六)劳动安全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定期演练;
(七)特殊设备的使用及管理;
(八)安全及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九)工会(或者员工代表)提出的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需要加以解决的突出问题;
(十)其他。
第三条 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编写各项作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保护措施,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包括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劳动防护用品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减少工伤和职业病危害,保障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第四条 员工严格遵守公司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规章制度,认真执行操作规程,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按照应急救援方案的规定进行应急救援,依法获得安全卫生保障。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加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和培训,保证员工了解国家和行业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熟悉公司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方法、技术和危害防护等基本知识,能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科学合理的应急救援措施。需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员工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公司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
第六条 工会应组织员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并对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司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劳动安全卫生领域,改善员工劳动条件。
工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公司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对劳动安全卫生项目与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使用。
工会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项目“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公司应认真落实。
第九条 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具体操作按《长航油运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公司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船员,按照国家卫生检验相关规定,进行相关身体检查,卫检合格方可安排上船。公司须对可能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岸员及其他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
第十条 公司对在船员工,应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定期向员工发放有毒有害保健津贴,津贴发放按照《长航油运船员薪酬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时,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员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公司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纠正,并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情况时,有权组织员工撤离危险场所。
第十四条 公司应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公司应按国家和地方工伤保险相关条例保障其合法权益和待遇。
第十五条 本合同对公司和员工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项义务。双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30日内,联合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双方首席代表应每年2次向对方通报本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监督检查小组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2014年元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
第十八条 本合同作为《集体合同》附件,在《集体合同》签字后,送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本合同连同《集体合同》一并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第十九条 公司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员工公布本合同正式文本,同时将电子文本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上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条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续订本合同的,应按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修改、送审。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附件3:
长航油运女员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工会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为维护和保障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员工在公司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促进女员工与企业共同发展,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对公司行政和女员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条 工会及其女员工组织积极协助行政做好女员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员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员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女员工权益保护有关条款
第五条 甲方与女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甲方在组织岗位招聘时,除不适合女员工的工种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员工参与或提高对女员工的竞聘标准。
第六条 甲方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员工,给予特殊保护。
第七条 甲方不得在女员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女员工在“三期”内,如需变更女员工工作岗位时,应征得女员工同意。
第八条 除出现下列情形外,甲方不得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
1、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 女员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怀孕的女员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其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可视作劳动时间。企业不能按病、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和哺乳期的女员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息。休息期间,有关待遇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女员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婚后符合晚育年龄、自愿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0天;
(四)女员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意见,给予20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
第十三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员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 女员工在哺乳期间,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哺乳假。休此假期间的有关待遇按《长航油运岸基员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按年发给女员工卫生费,条件许可时,为女员工办理康乐互助保险。每年对女员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检查时间享受公假待遇。
第十六条 女员工因生育、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南京市城镇员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报销。
第三章 合作与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员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员工代表应有一定比例,企业协商集体合同应有女员工组织方协商代表。
甲方应支持女员工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培训,在单位晋职、晋级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方面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
第十八条 为实施对女员工的有效维护,公司行政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座谈会,就女员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企业女员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办法、新路子。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2014年元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第二十条 本协议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作为《集体合同》附件,在《集体合同》签字后,送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协议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本协议连同《集体合同》一并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不因双方首席代表的人事变动而变动。